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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提级管辖一刑事案件
2022年4月14日,温州中院作出决定,同意提级管辖苍南法院报请的一起刑事案件。这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温州中院首次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审理辖区基层法院报请的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本案系一起涉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下一步,温州中院将按照最高法院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积极推动提级管辖各项制度机制有力落地,切实发挥提级管辖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等方面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素材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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